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63號聲明人 邱飛龍
邱飛鵬 邱秀珠 賴怡潔
一、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邱飛山 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明:
㈠提出聲明人邱飛龍、邱飛鵬之印鑑證明。
㈡聲明人邱飛龍、邱飛鵬、邱秀珠應於本件民事拋棄繼承權狀上具狀人處補正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