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訴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易字第17號原告 江茂志 被告 林家和
吳若瑜 參加訴訟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