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聲請人徐欵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對人 李秀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0年7月21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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