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佳錡 被告 方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方穆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李佳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游皓婷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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