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帛翰
謝東城 陳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736元自民國110年04月30日起自民國110年09月14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373736元自民國110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本金序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736元自民國110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一、緣債務人謝帛翰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謝東城、陳玉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萬4,65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帛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3,73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東城、陳玉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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