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庚○○
丁○○
己○○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附件所
示事項提出相關事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洪育祺
附件:
原告應準備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原告帳單所示2008/02/01電話預借現金之款項匯入帳戶
及匯款紀錄
㈡請說明原告帳單所示2008/02/13「收到您大眾繳款」之意思係
指臨櫃或ATM或其他繳款方式?
㈢系爭信用卡帳單日期為2008/02/09及2008/03/09之繳款通知書
送達地址是否相同?其寄出日期分別為何時?
㈣請提出系爭信用卡帳單日期為2007/12/09及2008/01/09之消費
明細表。
㈤被告既於2008/03/10通知原告系爭信用卡遺失,為何嗣後仍有
信用卡交易持續至同年04/29之交易紀錄?
㈥被告設定自動扣繳之申請書及日期。
被告應準備下列事項
㈠被告有無收到2008/02/09或2008/03/09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暨
繳款通知書?
㈡何時設定銀行自動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