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572號
原   告 甲○○○袋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複代理 人  劉育志 律師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丙○○
            3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訴訟代理人劉育志律師」、事實及
理由欄五(二)第2點中關於「‧‧‧,並約定『PP編織太空袋
』須合於訴外人全峰公司使用」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並無約定『PP編織太空袋』須合於訴
外人全峰公司使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