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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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屏小字第74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6,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