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屏小字第74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6,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