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告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彭慶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