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告 歐陽 總發原告 鄧佳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複代理人 孫綾罄 被告 林宗乾 被告 林建豐 被告 林宗源 被告 蘇建嘉 訴訟代理人 蘇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鄧桂芬 」及「複代理人孫綾馨」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鄧佳芬」及「複代理人孫綾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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