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 謝愛口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杏如 被告 陳春郎
陳廖秀 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 被告 李春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年8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8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
6年8月28日,履勘現場。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