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陳陸 俊蒼法定代理人陳陸 伍雄
劉雪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告 黃福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8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