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臻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