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姜端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貴陽市云岩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05)云民三初字第548號判決書暨生效證明,聲請人應提出該判決已分別由貴州省貴陽市公證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為真正之公證書各1份。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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