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世偉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含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驗前淨重0.5835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黃世偉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實屬不該。但被告犯後未設詞將本案推託至先前施用毒品罪或觀察勒戒執行之範疇,並坦承係另行購入而持有之情,足認態度良好,又有從輕量刑之理由。至於被告有無施用下述香菸,因卷內別無積極證據證明此情,是檢察官未以施用毒品之罪名起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實屬正確。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鑑驗結果,內含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為0.5835公克,取樣0.1016公克,驗餘淨重為0.4819公克),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是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不問屬誰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706號被告黃世偉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偉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9日晚間7、8時許,在桃園市境內某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收受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無償給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毛重0.56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8月25日晚間10時30分許, 林萬霖 (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旁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海洛因香菸1支,復經採集該香菸上之生物跡證後送驗比對與黃世偉之DNA相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世偉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及地點,持有上開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之事實2扣押物品目錄表另案被告林萬霖於上揭時、地,為警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搜索扣得上開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之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871)、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證明扣案之香菸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證明扣案之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檢出被告DNA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開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7日
檢察官林劭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1日
書記官康詩京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