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3號被告 劉清龍 指定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具保人 潘月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99年度偵字第14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月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潘月圓因被告劉清龍涉嫌強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嗣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查,另本院命具保人應於100年11月14日下午14時35分整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100年11月14日刑事報到 單可佐 ,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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