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玉萍 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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