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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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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