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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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