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 簡藝琳 債務人 洪婉秋
一、債務人簡藝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藝琳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婉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