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倪正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柒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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