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告阿添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萬添 被告億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揭。
二、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為價額新臺幣(下同)180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後,已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02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參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訴顯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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