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秋娟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秋娟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秋娟於108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2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