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國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國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恭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國恭於10
7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81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