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統源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