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債權人泰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5,608.937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5,608,937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