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泰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937元,應繳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