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86號抗告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清 抗告人 馬宣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 吳聲維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因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9,500元,有該案判決可稽,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上開說明,本院駁回抗告人再審聲請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所提抗告,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