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宗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遠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宗良為遠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相對人股東指定林宗良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林宗良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林宗良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林宗良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11號全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