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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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林正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11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足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抗告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