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抗字第29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113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林 彥 君

法官黃 奕 超

法官廖 建 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