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引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919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54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引志於民國101年1月14日8時20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街○○號之老人文康中心前,見告訴人 莊國煥 因處理車禍事宜大聲喧鬧,而而心生不滿與告訴人莊國煥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莊國煥之臉部,致告訴人莊國煥受有左臉挫傷合併耳膜破裂及兩側聽力障礙等傷害,嗣經證人 羅建昇 當場勸阻而停止。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莊國煥告訴被告羅引志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01年7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等情,此有新竹縣橫山鄉調解委員會101年刑調字第14號調解書、告訴人立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54號卷第8、17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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