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沈政侃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賴雪子 、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須有完整姓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被告葉賴雪子及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及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民國105年5月17日債務人葉賴雪子與被告葉○○就嘉義縣○○市○○段○○○○號土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表明被告葉○○之完整姓名及住址。且原告於前揭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載之內容,亦未特定本件被告葉○○為何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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