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 康添發 被告 黃秀櫻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
李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