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堃被告洪堂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錦堃、洪堂雄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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