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敬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陳珠西 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