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9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5年8月25日│QL0000000│3││││分行│││││├──┼───┼────────┼───────┼──────┼─────┼────────────┤│002│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5年9月25日│QL0000000│3││││分行│││││├──┼───┼────────┼───────┼──────┼─────┼────────────┤│003│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5年10月25日│QL0000000│3││││分行│││││├──┼───┼────────┼───────┼──────┼─────┼────────────┤│004│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5年11月25日│QL0000000│3││││分行│││││├──┼───┼────────┼───────┼──────┼─────┼────────────┤│005│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5年12月25日│QL0000000│4││││分行│││││├──┼───┼────────┼───────┼──────┼─────┼────────────┤│006│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6年1月25日│QL0000000│5││││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