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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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1號
98年度易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98年度易字第251號、第2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5月11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