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身上有疾不適,需要按時去醫院復建,且家中尚有老母親待養及照顧,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茲查本件係以被告涉犯車站竊盜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現又無固定工作收入,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執行羈押,不因聲請人之身體或家庭因素而異其認定;且本院今日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在案,被告或以身體不適,或以家人須其照料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此部分事由,於其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並不生影響;再被告所患疾病又無非予交保不能治療之情,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故為擔保本件刑事程序之後續執行,應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從而,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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