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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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陳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965號編號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01153,833元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8.41%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841%計算。自111年10月12日起,以新臺幣2,071元按週年利率0.841%計算。自111年11月12日起,以新臺幣4,156元按週年利率0.841%計算。自111年12月12日起,以新臺幣6,256元按週年利率0.841%計算。2.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841%計算。3.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682%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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