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張宜芳 被告 陳瑩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刑案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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