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55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55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5204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訴訟代理人 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