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進入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目前並無逃匿之情事,聲請人上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