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3號聲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昱昇 即 吳燦星 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