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陳耀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裕偉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物全部;全部資料(含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及該建物之稅籍證明書。
二、如被告謝裕偉已將前開土地及建物移轉予第三人,請具狀追加目前之所有人為被告並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