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2.25│96.11.25│96.11.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86│度毒偵緝字第│度毒偵緝字第│││號│104號│104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95號│728號│728號││事實審├───┼──────┼──────┼──────┤││判決│97.06.23│97.05.30│97.05.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95號│728號│728號││├───┼──────┼──────┼──────┤││判決確│97.07.29│97.06.16│97.06.16│││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94│度執更字第94│度執更字第94│││9號│9號│9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06.07│97.06.0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21│度毒偵字第21│││97號│9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第313號│第313號││事實審├───┼──────┼──────┤││判決│98.04.21│98.04.2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第313號│第313號││├───┼──────┼──────┤││判決確│98.05.11│98.05.11│││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828│度執字第282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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