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97年
5月20日以桃警分刑字第0971002752號報告書,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合計淨重
0.6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誤)2包(驗餘淨重1.392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合計淨重0.69│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2包│公克(空包裝│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總重0.89公克│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7840號鑑定│││││書│├──┼──────┼──────┼───────────┤│2│第二級毒品甲│合計淨重1.42│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基安非他命2│52公克,取樣│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包│0.0331公克(│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已鑑析用罄)│以析離││││,餘淨重1.39├───────────┤│││21公克及分裝│憲兵司令部98年1月7日││││袋│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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