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告 彭政輝 被告台灣穆拉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家康富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