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家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建家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民國000年0月出某日」更正為「112年8月初某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建家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森」、「麥當勞」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惟於被告向
告訴人 石玉霞 收取現金時遭警逮捕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洗錢未遂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因被告之犯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被告於本案自白一般洗錢未遂之事實,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此等詐欺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
危害甚大,且侵害廣大民眾之財產法益甚鉅,甚至畢生積蓄全成泡影,更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擔任詐欺集團領取、轉交詐欺贓款之工作,使詐騙集團得以獲取不法所得,且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陳稱其收取詐欺贓款再轉交詐欺集團成員,可獲得所領
取款項之3成做為報酬,惟其未領得報酬等語,復綜觀全部卷證資料,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報酬,故無從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
提供予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然均非供本案犯
罪所用,此經被告供述在卷,且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且均非屬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1現儲憑證收據(石玉霞)1張2現儲憑證收據( 黃暐舜 )2張3印章(順富投資)1顆4印章( 葉丁嘉 )1顆5運盈投資工作證1張6法銀巴黎證券工作證1張7長坤投資工作證1張8野村理財E時代工作證1張9順富投資工作證1張10蘋果牌iPhone手機1支(銀色,含含不詳門號SIM卡1張)11台灣高鐵車票(左營至彰化)1張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1新臺幣8,530元2蘋果牌iPhone手機1支(紅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