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7號債權人 黃聖恩 上列債權人黃聖恩因與債務人 詹尚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聖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給付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抑或11,000元?如為後者,併敘明其計算式。
二、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10月1日?
三、提出債務人詹尚穆(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